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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大型仪器预约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北医(2016)部设实字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学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避免资源浪费,减少重复购置,逐步实现仪器设备共享和有效合理使用,医学部建立大型仪器预约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平台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医学部成立“大型仪器预约共享平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管委会”),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医学部大型仪器预约共享平台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合理规划平台的发展方向与目标;监督平台运行,对平台运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平台仪器的开放使用及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平台资源分配机制和平台产出成果评价机制;健全并完善平台配套机制。

第三条  共享平台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落实共享平台管委会的决定,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平台,协调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算和分配测试费,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与年度工作总结,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进修等。

第三章  平台架构

第四条  共享平台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基础建立和软件维护工作,负责监督保障共享平台的管理运行和相关信息统计等。基于现有条件和基础,并考虑学科特点和发展,设立两个管理中心:一是设在天然药物及仿生药物国家重点实验室;二是设在医学部医药卫生分析中心。两个平台管理中心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医学部本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仪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学科特点选择加入其中一个管理中心。

第五条  共享平台以校园网络为基础,通过安装电源控制器将大型仪器或设备接入平台。

第六条  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范围包括:属于医学部固定资产,且单价在40万(RMB)以上的仪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和特殊情况除外)。

属于医学部资产,但放置使用地点在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的,以及汽车、网络设备(服务器、磁盘阵列、交换机和防火墙等)、软件平台等暂不纳入。

不满40万元,但性能指标先进、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和维护,能保证相应开放时间的仪器,可向平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加入共享平台。

第七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于每个学期初,统一组织新购置且验收合格的4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安装控制器后加入共享平台。有需要的仪器也可随时申请加入。

第四章  测试费管理

第八条  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全成本核算原则,并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等制定,由仪器所在单位提出,经院(系)审核后,报医学部收费管理小组审定批准后在共享平台公布。对校外开放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医学部建立统一的测试费账户,对测试费进行管理和分配。

测试费的5%列为共享平台服务管理费;95%由仪器所在单位分配、管理和使用,但其中应保证不低于30%只能用于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费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使用管理方案,报医学部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  纳入平台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仪器管理员应熟练操作,勤谨敬业,保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供用户使用,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操作规程、相关管理制度、使用注意事项等由仪器管理人员具体制定,并在仪器旁醒目之处张贴。必要的可设立准入培训制度,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仪器所在单位(与管理和收取测试费的单位一致)负责,应保证大型仪器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三条  共享平台管委会每年对平台内仪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内容包括:管理机制、服务数量和质量、仪器的使用效率、支撑科研能力、人才队伍、人员培训等内容。根据考核结果,对该仪器的维护保养提供一定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因操作失误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由操作人根据情况负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对因管理人员擅离职守,放任实验人员自行操作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管理人员与实际操作人员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其它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按《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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