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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假期值班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医学部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切实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在假期内对设备采购、实验室条件保障、试剂供应等相关工作的需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假期为医学部明文规定的所有放假休息日。

二、假期期间除按医学部规定执行并安排值班人员外,我处在保证各项服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前提下,处内至少安排一名处长带班,各办公室除需要工作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可轮休。

三、假期内所有人员应保证24小时手机开通,必要时预留备用电话;如果需要离京外出,须提前两天向主管领导请假。各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应向处长请假、报备;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各办公室主任请假、报备,如遇安排不开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协调,实在协调不开,由办公室主任值班。

四、假期值班人员除严格按照医学部值班规定执行外,应认真阅读《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值班记录》相关内容,主动协调前一值班人员未完成的相关工作;同时认真填写当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值班记录》,负责及时协调完成当日的各项工作;如果在当日不能完成相关工作,必须负责将未完成工作主动移交第二天值班的值班人员。

五、假期内轮休人员接到工作任务,应保证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人到岗或委托他人处理)。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主动向处领导和服务对象解释清楚,并明确处理完成时间。

六、假期内,各办公室主任负责统计协调本室的工作任务和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后提交处长办公会进行通报;处长办公会讨论对假期表现突出的人和事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和事进行处理。

七、本暂行规定经2013年7月1日处长办公会讨论执行。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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