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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处置流程

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处置流程

(经2016年3月21日医学部第6次部务会修订)

根据《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169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医学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处置流程。

一、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审批流程

1.各单位拟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各单位系级管理员登录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网页,点击设备资产管理系统,登陆“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医学部)”http://lab.bjmu.edu.cn/,根据提示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医学部)”,一式三份。

2.单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填写申请单,注明报废原因后,经系(所、中心)主任签字(盖章),学院(中心)签字盖章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3.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需单台件填表申报,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小组成员至少5人,由设备管理员、系主任、具有副高职称的相关专业对口的技术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并推举组长一名,写出鉴定结果并分别签字,二级单位(学院、直属中心等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报废。

4.含放射性(源)设备需经医学部实验室安全防护委员会审批,确认后再提交报废申请。涉密设备需经医学部保密办公室审批,确认后再提交报废申请。

5.拟申请报废处置的设备购置使用年限尚不足教育部规定的直属高等学校资产折旧年限的,应单台件提交申请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小组成员至少5人,由设备管理员、系主任、具有副高职称的相关专业对口的技术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并推举组长一名,写出鉴定结果并分别签字,同时附详细文字说明,分别由二级单位(学院、直属单位)签字盖章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6.有物无账的设备(包括低值)由各使用单位列出清单并注明情况,系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提交申请,经核实审批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回收,统一处置。

7.家具报废不回收实物,审批程序同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实物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置。处置完毕,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进行减销账工作。

8.放置地点在附属(教学)医院,由附属或教学医院使用管理的设备,如申请报废,待医学部审批合格后,由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该医院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处置,按所在医院程序要求进行处置。医院处置后将处置情况以书面送至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减销账工作。

二、报废仪器设备回收

1.凡获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一定时间内通知使用单位进行上门回收工作。

(1)清运时,具体负责人到实验室现场,根据“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医学部)”清点设备,核实准确后,由搬运公司将报废设备清运离场。退回实验室一份“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医学部)”。

(2)报废设备由搬运公司负责全部清运到设备库房,综合办公室同时将该次的《搬运清单》移交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根据搬运清单再次清点报废入库设备,办理入库手续。

回收时使用单位应把所报废的设备集中堆放,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后进行清运。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未上门进行回收时,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报废设备。

2.回收时原则为按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需须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

3.现场进行回收时,如发现体积过大、重量过重、批量设备且地点集中,需现场拆除等原因无法清运的设备,由回收工作人员记录后交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组织拍卖后由中标人进行统一拆除。

三、报废仪器设备处置

1.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报废库房内报废设备的情况,不定期向医学部提出报废设备处置申请。经医学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医学部部务办公会讨论,根据部务会意见进行相关处置工作。

2.一般情况下,报废设备的处置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拍卖。特殊情况,如建筑物紧急拆除;或特殊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放射性设备、汽车等,报经医学部部务会批准后,可采用询价、现场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

3.处置结束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处置结果报请医学部主管领导审批。

4.医学部领导审批同意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已处置设备进行减销账处理。

5.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与中标人签订正式的处置协议书,中标人付款后,负责将所有废旧设备清运出校园。

6.减销账处理同时,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送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程序上报教育部备案。

7.以上所述报废设备处置收入都如数上交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以上程序适合一次报废设备原值总计在500万元以下的。如一次性处置设备原值超过500万及以上,需按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附: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一、交通运输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

备注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15

包括轿车、越野车

2

9坐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

 

3

微型载货汽车

8

总质量小于等于1.8

4

载货汽车

10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5

三轮汽车

6

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6

两轮摩托车

10

15万公里

7

三轮摩托车

8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大型计算机

10

 

2

计算机网络设备

8

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3

台式电脑

4-10

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4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6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6

 

6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5-10

 

7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5-8

 

三、电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电视机

5-8

 

2

电冰箱

10-15

 

3

洗衣机

8

 

4

摄像器材

10-15

 

5

摄影器材、照相机

10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10-15

 

7

中央空调设备

15

 

四、家具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家具

15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五、专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监控系统

8

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2

道路清扫设备

10

 

3

电子设备

6

 

4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像设备、传送设备)

6

 

5

音响设备

10-15

 

6

健身房设备

8

 

7

通讯设备

9

 

六、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8-12

 

七、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

 

八、机械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机械设备

10-14

 

九、动力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动力设备

11-18

 

十、传导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传导设备

15-28

 

十一、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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