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校党委、医学部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明确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实施细则》和《北京大学医学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实处”)及其内设机构。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努力从源头遏制腐败;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与主业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坚持自觉接受校内师生的监督。
二、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设实处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学校和医学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明确设实处领导班子责任及内设机构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人充分履职,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涉及财务预算、公务开支、设备采购、人员招聘推荐、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奖评优、奖酬金发放等重要事项须经由设实处党政联席会民主决策。
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学校和医学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部署,宣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五条设实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照主体责任清单,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保证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在本人主管工作范围中得到落实。
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带头廉洁自律,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至少在班子成员内部开展1次相互谈心活动。
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研究,并制定年度计划,年末应向上级领导机关提交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总结报告。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加强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纠正。
加强本部门制度建设,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各项业务制度和部门内工作制度,推动部门工作规范化。
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六条设实处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协助第一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及时解决本人分管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纪案件,并及时向第一负责人汇报。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坚持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纪行为。
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设实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在本内设机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做好日常办公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强化礼品管理、设备管理、公章使用的规范化,保持公务接待、外出办事的廉洁性。
及时解决本内设机构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保持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纪行为。
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八条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制度,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无故脱岗。因故不能上班半日以上须履行请假审批程序。节假日轮休期间,离京应向处内进行报备。
2.不得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不得在工作时间串岗闲聊、上网、炒股和玩游戏等;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办理和参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及各种娱乐消费活动。
3.按时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认真听讲,不交头接耳,不随意走动,不中途退场。
4.遵守保密规定,不向职权范围外的人员泄露工作秘密。
5.接待服务对象(当面或电话)应举止文明、谈吐文雅,不大声喧哗,不言语粗俗。不得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发生争吵。
6.供应商对接需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禁止私下承诺或接受宴请、礼品。
7.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供应商佣金、回扣,业务洽谈需在办公区进行。
8.任何人不得干涉招标评标过程及结果。
9.及时回复来电或业务群内咨询信息。
10.不得故意推诿、贻误工作。
三、监督考核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设实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干部考评工作进行述职述廉,个人报告内容要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设实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和不正之风问题,将依据《北京大学医学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并上报上级领导机关。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经2025年5月27日设实处2025年第4次党政联席会和处务办公会讨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