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以及国办发【2014】5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经医学部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对医学部设备采购工作做出如下调整:
一、凡大于等于120万人民币(含)的设备,全部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小于120万人民币大于20万元人民币(含)的设备,原则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
三、确属无法公开招标或公开招标失败的设备,需要经过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批准后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其中单一来源采购申请信息需要在北京大学医学部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7天)。
四、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的招标采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如下调整:
1)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项目预算;
2)招标公示期由原来的14天调整为20天;
3)招标文件发售期改为5个工作日;
4)用户代表参加招标会,签署招标结果《确认函》,不再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投票;
5)招标结果在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公示3天。
特此通知
北京大学医学部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