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北京大学《关于仪器设备采购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要求及医学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自2020年5月1日起,建议各单位采购设备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抬头:北京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002259P
地址、电话: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010-62757242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北京海淀西区支行0200004509089131151
2.报销设备费除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需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原件。如设备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且无法签订合同的,需提供采购订单。
上述事项如有疑问,请咨询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计划财务处。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人:姚婧婧,联系电话:82801347。
计划财务处联系人:姚颖,联系电话:82801309。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