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首页» 信息公告

关于开展医学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北医设实(2020)处字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和上级监管部门检查意见,加强医学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有效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北京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开展高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勤〔2019〕40号)工作要求,现组织开展医学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坚持“全方位、全覆盖、零容忍”工作要求,严守安全红线,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存储、废物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整治,以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创建“安全至上 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加强实验室安全保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内容

  1.构建安全责任体系

  安全工作要建立分级管理机制,层层落实;各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各级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安全员);实验室是安全工作的基本单元,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实验室应设置安全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员不得由学生兼任。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单位要制定相关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实验室安全培训准入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气瓶和气体管路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落实制度上墙。

  3.加强危化品日常管理

  (1)采购管理:所有科研和教学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化学品、气体/气瓶等)均需通过“医学部实验用品在线询购系统”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申报采购,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放置在实验室内便于查询。

  (2)储存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气瓶室或专柜等专门的储存场所内,不应露天或地下室存放,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储存专柜应具有通风或吸收净化功能;普通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柜或分区存放,化学性质互相禁忌的不应混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应隔离储存,需低温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防爆冰箱内,腐蚀性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具有防腐蚀功能的储存柜内,并配备防遗撒托盘;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化学品与其他危险品分柜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管理;实验室禁止存放剧毒化学品。

  每间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存放易燃液体总量不应超过500kg,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总量不应超过500kg,腐蚀类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000kg。实验室内每个专柜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不超过50 L(kg),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超过100L(kg),其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 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kg)。

  (3)使用管理:各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易制毒、易制爆管制类化学品应由双人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将未启封的由双人退回库房;实验室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自行配制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重新粘贴医学部统一试剂标签,注明化学品成分、浓度、配制人、配置日期等主要信息;开展实验操作的人员应熟悉化学品性质,并做好个人防护。

  (4)气瓶管理:气瓶应储存在专用气瓶室/柜内,每间气瓶室内易燃气体存放重量不应超过36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不应超过60 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气瓶颜色清晰,标签合规;压力正常,安全附件齐全;分类摆放,有效固定;备用气瓶、空瓶不应存放在实验室内。

  (5)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实验室应安装防爆型通风设备,并设置事故通风紧急开关;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温、湿度检测仪;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并与风机联锁;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安装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并与风机联锁;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或有液体毒害危险的实验室应安装淋洗器,在实验台附近应安装洗眼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专柜应有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室和易燃气体气瓶间外应设置静电消除器;实验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采用平开门。

  (6)危险废物收集与处置:各实验室要划定明确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暂存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分类收集,张贴成分标签,做好登记,及时上交医学部库房回收。

  4.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

  (1)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安全员)、实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实验室管理人员初次上岗培训学时应不少于32学时,之后每年培训不应少于12学时。未设置安全员的实验室将被限制采购危险化学品,安全员不得由学生兼任。

  (2)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已开展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的学院,应当组织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培训和考核,并保留记录;未开展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的学院,应当通过“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进行在线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工作;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均须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并由学院留存。

  (3)学院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5.确保消防安全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规范并保持完好有效;针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等;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1月底结束。

  各单位应根据整治内容,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明确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2020年11月下旬,医学部将组织开展整治验收工作,对各单位整治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整治不力、不配合工作的单位、实验室将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北医[2020]部设实字126号)规定予以追责,并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化学品采购权限。

  四、工作要求

  整治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填写《实验室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统计表》,《医学部实验室安全员信息统计表》,并形成书面整治整改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送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联系人:俞老师  袁老师

  联系电话:82801311 82802393

  电子邮箱:sjb@bjmu.edu.cn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10月28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