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结合医学部实验室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根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条,危险废物也包括“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
根据《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 1368-2016),“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在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包括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废弃化学试剂,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检测样品、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清洗杂物和过滤介质等。”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主要有以下类别:
废物类别 |
行业来源 |
废物代码 |
危险废物 |
危险特性 |
具体废物 |
---|---|---|---|---|---|
HW49其他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900-047-49 |
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漏斗等实验室用品)、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 |
T/C/I/R |
废化学试剂、 实验室废液、 废试剂瓶 |
900-039-49 |
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类废物) |
T |
废活性炭 |
||
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900-015-13 |
湿法冶金、表面处理和制药行业重金属、抗生素提取、分离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以及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 |
T |
废离子交换树脂 |
HW29含汞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900-024-29 |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含汞真空表、废含汞压力计、废氧化汞电池和废汞开关 |
T |
含汞废物 |
二、认真填写实验室危险废物投放记录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验室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 1368-2016)6.2.1“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每一收集容器应随附一份投放登记表”。请各单位督促实验室工作人员,按照《医学部关于对实验室危险废物投放记录的要求》,填写《实验室危险废物投放登记表》,记录每次投放的危险废物主要成分及数量。
三、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废物收集、分类、暂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 1368-2016)6.3.4“液态废物每次投放后,应及时将收集容器口盖盖好”。请各单位监督实验室按照《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 1368-2016)“7暂存”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9.7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和转运要求”,合理设置危险化学废物暂存区,正确粘贴警示标识,规范设置防渗漏措施,废化学试剂和废试剂瓶应分箱存放,对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不同的化学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区暂存,规范填写并粘贴危废标签,废液桶不应敞口放置,废液桶装载不应超过容量的3/4。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严禁与生活垃圾、感染性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
四、加强危险化学废物回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6.1.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医学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属于上述台账之一,其数据来源于实验室在医学部试剂管理平台上提交的《医学部危险废物回收单》。为保证医学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填报准确,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医学部危险化学废物回收要求”,准确填写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产生数量,并将危险化学废物及时提交回收,与回收人员当面交接以便核对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结合医学部实验室实际情况,值得特别提示的是,废活性炭应送交医学部危险废物库暂存,由具有处置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处理,严禁交由无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请各单位对实验室进行监督,特别是通风设备、尾气吸附净化设备等涉及活性炭的装置报废、更换等,请务必联系危险废物库相关负责人(电话:82801485、82801313)。
北京大学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