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附件1)《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附件2)《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版)》(附件4)《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附件5)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实验动物全流程安全管控,防范生物安全风险,保障实验动物福利及公共安全,现就医学部实验动物来源、运输、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各相关实验室严格遵照执行:
1.从医学部外采购实验动物前,必须要求售卖方提供有效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完成查验核实工作,留存相关凭证;
2.从医学部外采购或接收赠予的实验动物,须随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以及3个月内出具的微生物学、寄生虫学质量检测报告(或等效证明文件)。接收人员需在动物交接时第一时间核查材料有效性与完整性,所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需存档留存至少1年;
3.从医学部外向医学部内实验室交接实验动物时,必须执行“面对面实名交接”制度,接收后应立即转运至指定实验场所。严禁将各类包装的实验动物放置于外卖架、快递柜、路边等公共场所,一经发现,由保卫处联合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与实验动物科学部依规清理处置,并对购买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全医学部通报;
4.医学部内转运实验动物时,应选用合规交通工具,将动物包装盒平放固定,杜绝挤压、侧放、倒放等违规操作;严格执行“点对点直达转运”要求,转运途中不得开展与实验动物运输无关的穿插活动,保障动物福利及生理状态稳定;
5.开展动物实验的场所必须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所有动物实验活动仅限在具备有效资质的设施内开展,严禁在无资质场所饲养或进行实验操作;
6.实验室接收实验动物后,需采取闭环管控措施(如加装防护设施、规范操作流程等),确保动物在运输、饲养、实验的全过程中不发生逃逸;若出现逃逸情况,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第一时间报告实验动物科学部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7.解剖实验动物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合规防护装备(如防护服、医用手套、防护口罩、护目镜等),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操作规范,防范病原微生物暴露风险;实验废弃物需按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分类处置。
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日常管理。实验动物科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将联合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及个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实验活动等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附件2.《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附件3.《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4.《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版)》
附件5.《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实验动物科学部
保卫处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