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5年10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涉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的函》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医学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启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自查”工作,请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开展自查工作并督促备案,各实验室务必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如有涉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目录》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请启动备案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查范围、内容
医学部校区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自查是否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目录》(附件1、2,后简化为“目录”)内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寄生虫、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样本有关的实验活动,和涉及使用人类病毒重组体/病毒载体的实验活动,并填报《医学部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情况自查统计表》(附件3)。实验室可参考目录内容填报相关病原微生物种类及实验活动类型。
二、生物安全相关管理规定
开展或计划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附件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附件5)、《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附件6),确保实验室条件符合进行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要求。实验室建筑条件应符合《北京市生物安全一级(BSL-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附件7)。
三、填报时间、联系方式
1.填报时间
请各单位通知各实验室自查,科研实验室以课题组为单位填报,教学实验室由实验室负责人填报,各单位汇总后,将汇总表于2025年12月8日(星期一)前发送至邮箱:sjb@bjmu.edu.cn,同时抄送至wushuang@bjmu.edu.cn。
2.联系方式
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填报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相关事宜请联系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联系人:吴老师82801313(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填报)
袁老师82801311(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咨询)
附件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
附件2.《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目录》
附件3.《医学部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情况自查统计表》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附件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附件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附件7.《北京市生物安全一级(BSL-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