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医院,机关各部、处及直属单位:
根据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2019年12月26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和竞价采购目录的通知》精神,经医学部采购领导小组讨论,结合医学部工作实际,现将医学部仪器设备采购限额标准、竞价采购、设备采购付款流程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限额标准调整
医学部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从国内设备人民币20万元(含)、进口设备人民币40万元(含)统一调整为人民币50万元(含),即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须报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设实处”,下同)进行招标采购。
新标准自通知下发日开始执行。
二、仪器设备采购论证限额标准调整
设备论证限额标准由人民币单价40万元(含)调整为单价50万元(含)。单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所、中心)主持论证,设实处审批;单价100万元(含)以上、400万(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实处主持论证、医学部主管主任审批;单价400万(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医学部主管主任主持论证、审批。
新标准自通知下发日开始执行。
三、“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竞价采购平台(医学部)”采购流程调整
1.教学科研单位购置“北京大学竞价采购目录”(见附件1,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按期更新)内、单台预算金额在1千元(含)以上、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须通过“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竞价采购平台(医学部)”采购。
2.行政后勤单位购置“北京大学竞价采购目录”内、单台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千元(含)以上、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施行集中采购。
流程调整自下学期开始执行。
四、国内自行采购流程调整
1.竞价采购目录外、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并留存采购档案,作为检查或审计所需。
2.国内自行采购合同流转时,设实处同步进行采购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流程调整自通知下发日开始执行。
五、仪器设备采购付款流程调整
为加强设备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自通知下发之日起,采购项目合同签署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医学部计财处规定付款(付款所需资料详见附件2、附件3)。
附件1:北京大学2020年竞价采购目录
附件2:国内招标设备采购付款所需资料清单
附件3:进口免税设备采购付款所需资料清单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