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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医学部特种设备主体责任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5月5日起施行,附件1)及北京大学《关于落实特种设备主体责任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件2),对锅炉、电梯、压力容器、气瓶等9种特种设备提出管理要求,需明确医学部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种特种设备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安全主体责任。为落实上级主管单位要求,现通知统计各二级单位相应责任人情况。

  请各单位于11月10日前完成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统计表(附件3),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jb@bjmu.edu.cn)。

  如有疑问请联系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袁老师、胡老师,办公电话:82802393/82802421。

  

  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2:《关于落实特种设备主体责任相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3: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统计表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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